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手续
2014/07/30

    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的有关条款,法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。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:

  (一)无子女;

  (二)有抚养、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;

  (三)年满三十周岁;

  (四)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,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;

  (五)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

 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,则不受1、3、5条的限制。

  二、法国人在华收养子女,须提供下列证明:

  (一)收养申请书(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、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);

  (二)身份证明(包括出生、国籍证明);

  (三)婚姻状况证明;

  (四)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;

  (五)健康证明;

  (六)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;

  (七)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;

  (八)家庭情况调查报告。

  三、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有关机构公证、法国外交部的认证,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。

  四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,应亲自向中国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,并到指定的中国涉外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。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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