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手续
2014/07/30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的有关条款,法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。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无子女;
(二)有抚养、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;
(三)年满三十周岁;
(四)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,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;
(五)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
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,则不受1、3、5条的限制。
二、法国人在华收养子女,须提供下列证明:
(一)收养申请书(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、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);
(二)身份证明(包括出生、国籍证明);
(三)婚姻状况证明;
(四)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;
(五)健康证明;
(六)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;
(七)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;
(八)家庭情况调查报告。
三、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有关机构公证、法国外交部的认证,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。
四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,应亲自向中国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,并到指定的中国涉外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。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。